- 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10月1日施行
- 中国农业网[资讯中心] 发布时间:2014-08-05 信息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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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本市农业合作社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态势。截至2014年4月底,全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合作社达到5600家,通过各类服务带动约35万农户。“与全国先进地区相比,我市的农业合作社还存在着规模小、实力弱、运行欠规范的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水平,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农民合作社设立运行
《条例》规定,农民从事种植、养殖、捕捞生产;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和运输;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农村家庭手工业;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文化旅游;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依法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成员可以享受什么服务?《条例》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其成员提供组织采购种子、肥料、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按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组织开展生产技术培训和提供市场信息;组织产品运输、贮藏和销售等服务。
对于盈余分配,《条例》指出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其中,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分配的,返还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此外,《条例》还明确,农民可以跨区域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市承租土地、水面等从事农业生产的本市非农业户籍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加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领办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法保障 支持政策落实
《条例》规定,市和有农业的区县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农业综合开发、国土综合整治、水土保持、标准化农田创建、农业产业化等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项目,应当优先选择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研和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科技、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的项目优先立项,并补助相关费用。
提供多渠道金融支持
《条例》规定,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和信用信息平台。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订单、农用生产设施、农业机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可以予以贷款贴息。
《条例》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和农业机械作业等方面,提供保险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用,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补贴。
多项优惠措施促农民“抱团儿”发展
税收
《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水电价
《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初加工、仓储、冷藏的用水用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用水、用电辽源智慧农业网标准。
用地审批
《条例》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和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农产品加工、仓储、办公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车辆通行费
《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符合国家《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免收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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